古代找不到对象 剩男剩女该怎么办


据史书记载,古代男性一般在15-20岁结婚,女性在13-17岁结婚,否则就是剩男剩女。虽然剩男剩女结婚很焦虑,但他们不会强迫自己的孩子。但在古代,情况就不同了。不仅父母和皇帝都很焦虑,政府也有责任。那么,在古代,如何解决剩男剩女的问题呢?

1.政府干预:政府做媒人,强行解决剩男剩女问题
在过去,媒人可以分为官方媒体和私人媒体。官方媒体是政府组织的男女婚姻机构,私人媒体是私人媒体。官方媒体拥有巨大的权力,由政府强制给予“剩男”找老婆,给“剩女”找老公。《晋书·据《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女年十七父母不结婚,使长吏配之。”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女孩17岁,如果她的父母不嫁给她的女儿,当地政府将找到一个“剩男”逼其出嫁
2.控制男女比例:严格限制富人娶妾:“普通人一夫一妻”
在古代,由于男性过度纳妾给社会带来的许多严重问题,许多朝代严格限制男性娶小妻子,即使是一定级别的官员,也有规定能娶多少个小老婆,不代表有钱就能多娶。
在《独断》中,蔡勇描述了汉代纳妾的规定:“清大夫一妻二妾”,只有做出特殊贡献,才能最多娶八个妾——“成功受封,必备八妾”。
在《独断》中,蔡勇描述了汉代纳妾的规定:“清大夫一妻二妾”,只有做出特殊贡献,才能最多娶八个妾——“成功受封,必备八妾”。有一点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妾,也就是说“士一妻一妾”。普通人不允许娶小老婆,“普通人一夫一妻”,和现代一样,是一夫一妻制。元代以法律形式规定,普通人(普通人)不得娶小妻子。
即使符合纳妾条件,也不是什么时候想纳就纳。如在明朝,朱元璋规定亲王一级“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和郡王少了很多,减了一半以上,“额妾四人”,人生一般都是纳妾一次,除非没有后才能再纳。
3.相亲和聚会有很多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早期,男女之间的交流是相当自由的。政府在先秦时期做得最好,每年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机会。春秋时期的“仲春会”这是一个典型的男女约会聚会,主题是“奔”,这意味着和你爱的人一起离开。《周礼》中的地官·媒民是这么说的,“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所以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使命,罚之。”从周朝的规定来看,这项活动是由官员推动和强制执行的。如果当时没有人“奔”,不参加聚会,也会受到处罚。
仲春将为适婚男女和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相处提供一个特殊的交流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姻的成功率。仲春会一般设在每年的阴历上“三月三”,到目前为止,许多地方都有“三月三”踏青习俗,很多少数民族都有男女对歌会。
4.强迫女性结婚:剩男剩女坑爹坑妈,不坐牢会被罚款
在晋代,妇女必须在一定年龄结婚,否则政府将强迫她找到伴侣。《晋书·据《武帝纪》(卷三)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要求,“女性十七岁的父母不结婚,使长吏与之匹配”。这意味着一个女孩已经17岁了。如果她的父母不嫁给她的女儿,那么当地的领导人会为她找到一个丈夫,并强迫她结婚。
在南北朝,有一条规定,如果女孩在适龄时不结婚,她的家人将不得不及时结婚。这是宋书·周朗传说,“女人十五不结婚,家人坐之。”
汉朝孝惠皇帝时,有女儿15岁至30岁未结婚的,罚款600元;唐朝男子20岁以上,女孩15岁以上未结婚的,也要处罚。《国语》记载了勾践的政令:“女人十七不结婚,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接受,父母有罪”。也就是说,男人20岁,女人17岁还没有结婚,即使“剩”下来,父母因监管不力而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你可以这样说:如果你只剩男剩女,迟早会坑爹坑妈。
5.鼓励再婚:唐代不反对女性“夫丧守志”亦提倡“夺而嫁之”
在古代,提倡寡妇再婚也是解决单身男性配偶的一种手段。许多古代朝代在婚姻中提倡移风易俗。在倡导寡妇再婚的同时,还设置了再婚程序,强行让寡妇结婚,如唐律·户婚》之“夫丧守志”根据规定,丈夫死后,如果妻子自愿不结婚,其他人不能强迫,但祖父母和父母可以强迫她结婚,也就是所谓的“夺而嫁之”。许多历史证据证明,唐代男女地位非常平等。
当一种不正常的婚姻行为被更多的人接受时,它就会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婚姻习俗。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不以娶寡为耻,尤其是在家庭内部,弟弟娶嫂、嫂子娶叔叔等不被认为违背常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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