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妻妾权利及房事的安排 古代妻妾制度四种等级

古人妻妾权利及房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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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妻妾成群结队,但妻妾的权利却不同。即使在性方面,也是如此,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妾不能参加家庭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包括在丈夫的婚姻中。即使是妾生的孩子(即普通人)也必须认为正式妻子是“嫡母”,而生母亲只能为此“庶母”。这样,妾生的孩子就是少爷小姐,妾的身份就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孩子为少爷小姐,自己的孩子只称之为“姨娘”。

  例如,在《红楼梦》中,贾政之妾赵姨娘,不仅上下合府的主人都看不起她,连稍有脸面的丫环丫鬟都不把她放在眼里。赵阿姨的亲生女儿探春不认她为母亲,也不认她的弟弟为叔叔。她只认贾政的妻子王夫人为母亲。在宗法制度的道德规范下,母女应有的血缘关系成为主奴关系。对于妾来说,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一个代替妻子生育的人。由于妾的严格分歧,妾的地位较低,妻子死后,必须再娶一个妻子,甚至造成许多缺点。

  如《颜氏家训》所述:“河北鄙视侧出,不预流产,必须再婚。至于三四,母年少于子。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衣食爱情与婚宦官,至于士妃贵贱之分,俗以为常。身未后,辞诉盈公门,诽谤辱彰道路。儿子诬陷母亲为妾,弟弟为仆,播扬祖先的辞迹,暴露祖考的长短,为了直接自己,往往有。”

  另外,在与丈夫的关系中,如果“夫为妻纲”,夫妻之间本来就不平等,那么妾与丈夫的关系就更不平等了。对于妾,丈夫可以随意处理,或者打骂,或者遣逐,甚至杀妾,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对《清律》的处罚较轻,但“一百根棍子,徒三年”。但是,如果妾打骂丈夫,处罚会比妻子打骂丈夫严厉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没有受伤,俱徒一年半或一年半”。

  在家里,妻子可以叫妾、打妾、骂妾,妾不得侵犯妻子,妾与妾同罪。所以妾在宗法家庭中没有权利,名分上是主人,其实和奴隶没什么区别。然而,一般来说,为丈夫家庭生育的孩子往往会提高他们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和权利。另外,根据门第、家主的教养等不同,妾的权益也因此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有着微妙的关系。

  如《晋书》中记载了女诗人苏蕙的生活。由于美貌博学,苏蕙是晋代州刺史窦滔的妻子,深受丈夫喜爱。然而,窦滔还宠爱了一个会唱歌会跳舞的妾赵阳台。有一次,出于嫉妒,苏慧痛打了妾,而且,当丈夫调任时,她也拒绝跟着她。因此,他的丈夫带着妾上任。后来,苏惠后悔了,写了一首800多字的回文诗。她把诗绣在丝绸上,给了丈夫。于是,丈夫被她的真情感动了,和好了。

  另一个例子是明代书画家赵孟的妻子。她从小就受到良好文学的影响。她是一位原创的女诗人。她与丈夫志同道合,深受朝廷赏识,婚姻幸福。然而,她曾经写过一首歌《我的农词》,这是她丈夫想娶妾时写的:

  二侬我侬,特煞情多。

  多处,热如火。

  扭一个尔,塑一个我。

  一起打破我们两个,

  用水调和。

  再捏你,再塑我。

  泥里有尔,泥里有我。

  我与你,

  生同一个被子,

  死同一个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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