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女囚去衣受杖被辱人格


在古代,有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刑罚:杖刑,通常称为杖刑“打屁股”。明清时期仍然保持着杖刑,而且更加变态。变态在哪里?如果受刑人是涉嫌通奸等罪行的女囚,则必须“去衣受杖”。换句话说,脱衣服裸体受刑。

我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但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给女囚带来了巨大的人身痛苦,也给女囚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贞操观念浓厚的明清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女囚难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当场被杀,有的回家后自杀,造成人间悲剧。
“去衣受杖”仅仅针对普通人吗?非也。当官员犯罪时,家里的妻子和女儿也会受到这种人格的侮辱。
明朝嘉靖年间,直浙总督胡宗宪忠于国家,抗日有力。但由于严嵩案的牵连,被罢免一切职务,押解进京。在此期间,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捕,受到了这样的侮辱。
清朝时期,女囚裸体受杖的做法愈演愈烈。乾隆时期,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经常对犯人施加严惩,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一个妓女被审问,命令衙役脱下衣服,用棍子指责她,并让衙役用棍子刺伤妓女的下部。朱乐骄傲地说:“看看你怎么接客!”
清代学者俞跃曾记载过这样一件事。
当时某地有个年轻的县令。他很轻浮,喜欢谈论桃色新闻。在审理案件时,他发现涉及男女关系的内容,故意涉及,必须定为奸情,然后将女性裸体行杖。
他经常对人说:“刑法明确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强奸者去衣服,决定余罪单衣,妇女犯罪应当受到处罚’。行杖时打臀部,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别人不能为他辩护,他一直坚持这样做。
好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后来,县长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他的财产被朝廷没收,他的妻子堕落为妓女。很多人说这是他裸杖女人的报应。
然而,监狱才是真正的地狱。在监狱里受苦最深的是女囚。与在监狱里遭受的折磨相比,在大堂上“去衣受杖”真的算不了什么。
明清时期的监狱里,男女混居。女囚进入里面,常常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对象。
话说回来,朝廷并不是不知道监狱里的黑暗。而实事求是地说,古代对将妇女带入监狱,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款规定,妇女除死刑、奸罪外,其他犯罪应当交丈夫或者亲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
法律还保护了已被关进监狱的女囚。明清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女犯,应当处以杖一百,徒刑三年;弱奸者应当处绞刑。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规定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纸空文。
进监狱的女囚的命运是什么?清朝文人李伯元写了一部小说《活地狱》,里面有更详细的描述,深刻揭示了清朝监狱的黑暗和残酷。你可以搜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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