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性法制史


根据研究,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其次是盗窃、杀人等犯罪概念。早在原始社会的杂婚时期,虽然两性关系“完全自由”,但对性交时间、场所等有限制,如“实有季子,其性喜淫,昼淫于市。帝怒,放在西南”(《路史.前纪》卷五《有巢》)。这说明原始社会对白天当众性交者处以流放的惩罚。进入阶级社会后,性法律逐渐发展起来。但由于朝代重叠、君主易位、观念创新、习俗变化等原因,对性行为、性关系的合法性和非法性的理解和处理方法有很多不同。主要特点如下:
1、鼓励早婚早育。古代人口稀少,鼓励早婚早育,以加快人口繁殖。从后周武帝到唐开无间的最低婚龄是男子15岁,女子13岁。已达婚龄不结婚的,应当受到处罚。汉惠帝曾有令:“女性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结婚,五算(即缴纳五倍人头税)”。
2、限制结婚的规定更严格,对违法者的处罚更严重。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亲不婚、恶病人不婚、奸夫淫妇不婚等。《唐律》载:“众同姓为婚人,各徒三年”。《明律》载:“凡同性为婚人,杖60,离婚。”所有与亲属结婚的人,根据亲疏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轻则杖、徒,重则斩、绞。
3、丈夫的性特权和妻子的性压抑,统治阶级的一夫多妻,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五帝时,皇帝的妻子分正副。黄帝、皇帝都有一对妻,三对妻。顺有三对妻。三代时期,帝王妻子的名字和数量都在增加。周代已经增加到121个妻子,还有无数的妾。诸侯还有一对妻、二世妇、六女卸和八妾。清医生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普通人为一夫一妻。士以上的男人可以多妻,而女人应该从一而终。
非法性行为和性关系的类型和惩罚:春秋后期,儿子、侄子、弟弟和叔叔、兄弟妻妾(生母除外)和长辈下淫。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秦律》与〈汉律〉都禁止养子奸养母。〈汉律〉将养子奸养母视为逆伦大罪,应射死。〈明律〉和〈清律〉都规定:强奸处绞,与奸杖八十;强奸十二岁以下儿童同强奸论。〈唐律〉规定:普通人和强奸,徒弟一年半;奴隶与良人和强奸,徒弟两年半;与强奸亲属,自徒三年直至绞刑;强奸徒两年,但奴隶强奸良人或强奸祖妾、叔叔、父母、姑姑、姐妹、子孙、兄弟的女人都在绞刑。宋与唐同。
此外,为了维护伦理纲常,对某些性犯罪给予了严厉的处罚。《元史*刑法志》载:“夫妻被妻子逮捕,妻子拒绝逮捕,杀人无罪。”明清律载:“本夫在奸所获得奸夫、奸妇,登时杀人。”《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徒一年。”周代有“男人和女人不是义交者,他们的刑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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